(2017)粤01民终7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胡妙雄与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终751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胡妙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7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胡林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云、范亮宇,均系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妙雄,住广州市开发区。上诉人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胜公司”)与被上诉人胡妙雄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9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被告广州市万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妙雄经济补偿金84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万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万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840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5日,上诉人承包的广州开发区东区市政道路公共绿化绿道公共厕所保洁服务项目到期,根据广州市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的指示精神,将项目于2016年6月16日起整体移交给广州开发区环卫美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环美中心”),并将项目中自愿到环美中心上班的劳动者移交给环美中心,环美中心承认劳动者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的工龄。被上诉人不到环美中心上班,应与上诉人协商续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却提起劳动仲裁,明显拒绝与上诉人续订劳动合同,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故上诉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胡妙雄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万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万某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万某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劳动者提供了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事实,但万某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判对此分析认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同。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判决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万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万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