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邸建华、史玖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邸建华,史玖威,史保强,石印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邸建华,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玖威,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邓学营,男,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保强,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民权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印兴,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上诉人邸建华与被上诉人史久威、史保强、石印兴以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豫1481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邸建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邸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在原审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邸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邸建华自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未予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曹燚森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