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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段云武与陕西唐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云武,陕西唐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段云武。被执行人陕西唐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一路。本院在执行段云武与陕西唐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唐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且已兑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    民审判员 罗娟人民陪审员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英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