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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6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先武与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664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先武,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6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先武,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艺影街***号****房。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文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明月一路23号303单元自编之二。法定代表人:景治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乐,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谢宏儒,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汉彬,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湛洋,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陈先武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6年9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先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