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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4刑初64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大辉出庭支持公诉,董玉龙协助工作。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2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XX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至XX路环岛西侧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蹭。被害人杨某某报警后,陈某被出警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经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0mg/100ml。另查,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解协议及收条、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无前科劣迹证明、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可对其从重处罚;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陈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及车辆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向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