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朱鸿鹏与庆阳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鸿鹏,庆阳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104号原告朱鸿鹏,男,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人,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庆城县。委托代理人周志璞,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庆阳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付文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峰区。法定代表人付文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元元,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庆阳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朱鸿鹏与被告庆阳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鸿鹏的委托代理人周志璞,被告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元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庆阳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鸿鹏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第三年过渡安置费18000元。2、要求二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原楼房地下室、装修费补偿款共计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7日,在西峰区信访局、西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峰区温泉乡人民政府的协调见证下,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由被告统一拟定的《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家属楼住户补偿安置协议》,就原告用其原有楼房置换被告即将新建楼房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现被告承诺的原告诉讼请求所指的赔偿义务期限早已超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不予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庆阳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庆阳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4年开发锦嵘嘉苑小区项目3号住宅楼工程时,锦嵘公司2号家属楼也就是原告所住的楼房的地沟自来水管爆破,造成锦嵘公司2号家属楼地沟及人行通道塌陷,给原告所在的楼房造成了安全隐患。我公司协同多个单位部门把原告所在住宅楼的36户人家全部安排在宾馆居住,并发放了生活补助。在庆阳市委市政府、西峰区委区政府等多个部门的协调下我公司按照1:1.5的置换比例把36户住户置换到锦嵘嘉苑综合楼上。因此,我公司将原先办理的锦嵘嘉苑综合楼所有开发手续作废,必须重新办理新的审批开发手续。此次事故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和原告签订的第三年过渡费用不能及时支付。二、原、被告在置换协议第四条约定,新楼建到正三层和原告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且支付第三年过渡费和地下室、装修费共计9.8万元。现在锦嵘嘉苑综合楼原方案作废,需重新设计、报批,不仅费时且费用增大,希望原告理解被告的困难。三、现我公司和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公司正在清理地表阻挡物,月底将开挖基础。希望原告选出代表和我们一起监督锦嵘嘉苑综合楼的项目进展情况。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452号2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2014年庆阳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锦嵘嘉苑小区项目3号住宅楼工程时,致使原告居住的楼房根基坍塌,无法居住,后通过庆阳市西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庆阳市西峰区信访局、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人民政府多次协商,原、被告与协调单位于2014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家属楼住户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关于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家属楼由于甲方施工开挖等其它原因致使楼根基坍塌事故,导致乙方无法居住。通过西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信访局、温泉乡政府和甲方及乙方多次协商,共同努力就乙方原有房屋置换新建楼房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有关赔偿事宜,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1、甲乙双方同意:按旧楼原有面积的1:1.5的比例置换新楼,置换后的新楼为毛坯房,以原旧楼80㎡作为基础,所置换的新楼房建筑面积误差应控制在正负10㎡以下,乙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原楼层住户入住新置换楼房楼层的分配方案为:原一楼住户入住新楼房十二层开始,以此类推。2、甲乙双方同意:新楼房产证办理费用,甲方负担原楼房面积的所有费用,新增置换的0.5倍面积的费用由乙方负担。3、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三年过渡期间,甲方按照每月每户1500元标准支付乙方过渡安置费每年18000元(3年总计54000元人民币)。在签订合同之时甲方支付乙方一年安置费18000元及10天的乙方食宿费用。甲方在第10日再支付给乙方第二年过渡安置费18000元,乙方在15日内将原房内的私人物品搬离,乙方交回原旧房屋钥匙。若乙方不交回钥匙,视为乙方放弃置换赔偿权。若15日满,甲方未支付约定款项,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18000元,期限为一个月。乙方在搬离原住楼房时,保持室内基础设施基本完好。如果甲方提前交付新房,则3年的安置费按照交付房屋的时间长退短补。4、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补偿乙方原楼房地下室、装修费共计8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支付时间为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即新楼建到正三层向乙方办理产权质押手续或甲方向乙方签订新置换楼房《房屋预售合同》,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原楼房地下室、装修费8万元和第三年的过渡安置费1.8万元,共计9.8万元人民币,乙方将原楼房《房产证》交回甲方。若甲方付款后,乙方不交房产证,视为乙方放弃置换赔偿权。在此期间旧楼房所有权仍属乙方,使用权属甲方,甲方不得对旧楼房及周围附属物和设施进行拆除和买卖。……。甲方:(盖章)庆阳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乙方:朱鸿鹏。区信访局:(盖章)庆阳市西峰区信访局印章。区住建局:(盖章)庆阳市西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温泉乡:(盖章)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人民政府印章”。该协议签订后,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两年的过渡安置费共计36000元,对于原楼房地下室、装修费80000元和第三年的过渡安置费18000元,共计98000元,二被告拖欠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号家属楼住户补偿安置协议》、证明、房产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号家属楼住户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号家属楼住户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款项支付的时间为协议签订后一年内,而签订协议的时间距今已将近三年之久,二被告尚未按照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其原楼房地下室、装修费补偿款80000元及第三年过渡安置费18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庆阳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朱鸿鹏第三年过渡安置费18000元;二、被告庆阳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朱鸿鹏原楼房地下室、装修费补偿款共计800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庆阳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