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自贡市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自贡市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182号原告:赵某,男,生于1974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被告:自贡市某有限公司,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自贡市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赵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俐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