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攀枝花市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攀枝花市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04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机场路10号学府广场3号楼。负责人李世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涵,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0654366。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炳草岗人民街185号。负责人:郑旭瀚。被告:攀枝花市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村委会三楼305室。负责人:廖自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攀枝花市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