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8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红旗、崔代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红旗,崔代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8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张红旗,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崔代陵,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红旗、崔代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红旗、崔代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代陵在交通银行上海莘庄支行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