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东东与王建军、白拖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东,王建军,白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756号申请执行人张东东,女,197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建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拖平,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021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军向申请执行人张东东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白托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申请执行费66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白拖平银行账户内存款50100元,并已全部兑付于申请执行人张东东。案件受理费530元、申请执行费66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02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永堂助理审判员 马久雄助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小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