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4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兰超、陶永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兰超,陶永广,曹印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24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被执行人:周兰超,男,1956年9月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陶永广,男,1974年3月3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城市。被执行人:曹印栋,男,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兰超、陶永广、曹印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兰超、陶永广、曹印栋给付人民币8.4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6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将被执行人周兰超、陶永广、曹印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兰超、陶永广、曹印栋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债券信息,裁定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陶永广所有的苏C×××××号桑塔纳轿车一辆,但经查实,该车已经被注销登记。4、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兰超、陶永广、曹印栋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查实被执行人陶永广名下登记有城市花苑房产,但是该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其余二人名下均未发现房产。5、2017年5月31日,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周兰超、陶永广、曹印栋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因被执行人家中无人未果。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周兰超、陶永广、曹印栋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杉林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世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