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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4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马奴思与于五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奴思,于五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4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马奴思,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于五俊,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马奴思与被执行人于五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宁0424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16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中,马奴思与于五俊于2017年6月20日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由于五俊向马奴思支付价款16000元(已支付),剩余利息5000元马奴思同意于五俊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向其偿还。马奴思以此为由向我院口头申请要求撤销申请。经审查,其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对其权利的放弃,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源县人民法院(2017)宁0424执20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易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