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鹏与沈家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沈家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211号原告:陈鹏,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维宇,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家敏,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六支路1号附2号。负责人:张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与被告沈家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文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