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幼林与郝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幼林,郝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11号申请执行人郭幼林,女,汉族,1967年10月3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郝鸿,男,汉族,1963年5月2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2016)川1527民初12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郭幼林与被执行人郝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郝鸿于2016年12月3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郭幼林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关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150元、申请执行费3742元。执行中,查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在办理郝鸿、詹本略等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案件中有没收财产资金,该金额正在核算中,暂无法予以提取。另查明,被执行人郝鸿正在监狱服刑至今,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幼林也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昌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