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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622号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维江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8869360T。法定代表人:杜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华军,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程伟,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