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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郑兰禹与李甫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兰禹,李甫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664号原告:郑兰禹,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甫君,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郑兰禹与被告李甫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兰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郑兰禹负担。审 判 长  昝立宾审 判 员  高文伟代理审判员  林春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