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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诉王长东、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王长东,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773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建行街1号。法定代表人,潘玉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宇宙,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祝庆,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东,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XX,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被告王长东、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2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承担。审判员 原 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新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