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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青县东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青县东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3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00806603142A。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军、陈梦瑜,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县东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上伍乡周官屯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8725761-7。法定代表人:王学培,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县东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友僧审判员  余志刚审判员  穆庆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