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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娟、刘生与樊淑琴、胡万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刘娟,樊淑琴,胡万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4民初497号原告:刘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告:刘娟,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樊淑琴,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胡万水,现住吉林省汪清县。原告刘生、刘娟与被告樊淑琴、被告胡万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生、刘娟与被告樊淑琴、胡万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生、刘娟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樊淑琴与被告胡万水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樊淑琴归还土地承包证、土地直补卡等。事实与理由:2007年,原告父亲与被告樊淑琴再婚,原告将家庭承包的所有土地交给父亲暂种。2016年原告父亲去世,原告收回土地时,发现樊淑琴擅自将土地承包给被告胡万水,以有承包合同为由拒不返还土地,也不向原告出示土地承包合同。故请求确认被告樊淑琴与被告胡万水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樊淑琴归还土地承包证、土地直补卡和与土地有关的东西。被告胡万水归还承包土地以及2016年-2017年的土地租金3000元。被告樊淑琴辩称:被告于1996年开始与原告父亲同居,2007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08年原告父亲刘长文患脑梗死、大小便失禁。直到2016年6月2日去世。刘长文要求负担赡养费。二原告同意将土地转包他人,所得租金作为赡养费,每人每年再给1000元。2015年刘长文找二原告商量,将土地一次性多包几年,承包费用于自己支出,不够部分二原告承担,每人每年1500元。二原告分别同意后,开始联系他人转包,他人不愿意,才找亲家胡万水。2015年3月5日,刘长文已不能写字,答辩人代刘长文与胡万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并一次性收了7500元承包费。二原告不尽赡养义务,刘长文作了代书遗嘱。刘长文于2015年3月9日住院,答辩人于2015年4月6日也住院治疗,承包费花光并又借赵玉莹2000元。答辩人也有诉争土地的经营权,根据这“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答辩人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已在事实履行中,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被告胡万水辩称:2015年初,樊淑琴和丈夫刘长文需住院治疗,土地转租多年并要求租金一次性付清,别人不愿意租种五年,这才找到我,租金一年1500元,租期5年,一次性付清租金。因和樊淑琴、刘长文夫妻是亲家,了解他家生活情况,所以和二人签订承租合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樊淑琴于2007年9月28日与二原告的父亲刘长文登记结婚,被告樊淑琴户口于2007年12月1日由黑龙江省尚志市红光派出所迁至刘长文家。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刘长文与二原告家庭承包水田3亩、旱田3亩,二原告在外地,家庭承包土地由刘长文对外出租。刘长文患有脑梗死,2015年已瘫痪在床需要治疗,2015年3月5日被告樊淑琴代刘长文与胡万水(樊淑琴原有女儿的公公)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樊淑琴签字并加盖刘长文名章),约定一年租金1500元,租期5年,一次性付清租金。胡万水一次性交了7500元承包费并耕种至今。刘长文于2015年3月9日住院治疗,2016年1月19日立代书遗嘱,因妻子精心照顾,房屋、土地归妻子樊淑琴所有。刘长文于2016年6月去世。二原告以樊淑琴擅自将土地承包给被告胡万水为由,请求确认樊淑琴与胡万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本院认为,刘长文是土地权证记载的人,二原告也自认承包土地由其父刘长文管理,在2015年刘长文瘫痪在床的情况,樊淑琴作为妻子,有权代刘长文与胡万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二原告诉请合同无效、返还土地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生、刘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生、刘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蔄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