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12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合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合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283号之二原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2幢1102室。法定代表人:王继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宇,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合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111号4幢525室。法定代表人:王乃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媛,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合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合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787元,减半收取计9393.5元,由原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 晔审判员 谢慧岚审判员 臧文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淑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