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志明与王晓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明,王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326号申请人王志明。被执行人王晓丽。本院在执行王志明与王晓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326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松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