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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波与赵立刚、赵凉娇、尹可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赵立刚,赵凉娇,尹可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1977年6月生,汉族,住德宏州。被执行人:赵立刚,男,1962年10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赵凉娇,男,1962年10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尹可进,男,1962年10月生,傣族,住腾冲市。申请执行人杨波与被执行人赵立刚、赵凉娇、尹可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云0581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立刚、赵凉娇、尹可进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凉娇履行给付义务人民币5200元,余款人民币1948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立刚、赵凉娇、尹可进于2017年6月起每月30日以前付申请执行人杨波人民币3000元至交清本案余款人民币194800元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余款及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存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