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张立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6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宏苑小区3号楼地下室1号。法定代表人张忠良,经理。被执行人张立堃,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立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8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张立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费、生活垃圾外运费、保洁费、保安费、公共照明费共计一万一千五百三十元七角七分。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十四元,由张立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立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立堃名下的车牌号为×××机动车档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立堃名下无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张立堃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立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6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