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16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银川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夏分公司、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夏分公司,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卡洛斯(北京)国际室内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卡洛斯(北京)国际室内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1645-2号原告:银川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文化东街。法定代表人:陈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亚楠、李蕊,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负责人:曹培,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曹香瑞,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龙,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湖畔家园2期18号楼2单元801室。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学峰,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丽园南区1号楼1单元601室。被告:卡洛斯(北京)国际室内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2号新新大厦11-12层。负责人:丁少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卡洛斯(北京)国际室内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西井路3号3号楼8045房间。法定代表人:丁少麒,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宁夏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夏分公司、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卡洛斯(北京)国际室内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卡洛斯(北京)国际室内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自裁定之日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罗江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赵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