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35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5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陈某,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王某申请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于2017-2-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0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振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荀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