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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军、荔浦县利百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荔浦县利百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35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荔浦县利百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篓园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卢昶年。本院在执行张军申请执行荔浦县利百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1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莫田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