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戴会敏与韩春雨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会敏,韩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82号申请执行人戴会敏,女,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黄岭镇戴庄行政村戴庄36号。被执行人韩春雨,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岗岔楼行政村韩庄47号。戴会敏与韩春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戴会敏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戴会敏应支付韩春雨子女抚养费6216.8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春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福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凯捷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皖1221执8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会敏与被执行人韩春雨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春雨拒不履行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春雨(身份证号码:34122119911008227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