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治怀与卞桂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治怀,卞桂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182号原告:赵治怀,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卞桂刚,男,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赵治怀诉被告卞桂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赵治怀、被告卞桂刚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9时,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均未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治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赵治怀负担275元,本院减收275元。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光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