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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许克亮、高成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克亮,高成辉,泗县凯之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161号申请执行人:许克亮,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高成辉,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泗县凯之梦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8499780,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卞光小区东侧。法定代表人:高成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许克亮与被执行人高成辉、泗县凯之梦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26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确定:“高成辉、泗县凯之梦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偿还许克亮借款23000元,如逾期,则全案执行借款2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日起以23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履行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高成辉、泗县凯之梦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银行、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皖1324民初26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皖1324执1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慧博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