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3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有伟与陈卫儒、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翔宇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有伟,陈卫儒,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翔宇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太平洋财保高安支公司),李海林,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保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3民初263号原告:梁有伟,男,汉族,1997年5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委托代理人:许迎春,广东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儒,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翔宇汽运有限公司(简称江西瑞州翔宇汽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村前镇文化站。法定代表人:熊会琴,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熹,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太平洋财保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碧落北路莲花都市嘉园小区M11栋D1-32、DI-33、D2-2。负责人:邓杜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喜,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海林,男,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被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佛山市汽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6号。负责人:陈汉忠。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保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一座二幢1901室、1902室、1906室、1908室。负责人:梁钢青,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建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梁有伟与被告陈卫儒、江西瑞州翔宇汽运公司、太平洋财保高安支公司、李海林、佛山汽运公司、太平财保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梁有伟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有伟撤诉。受理费1149元,由原告梁有伟负担。审判员 陈莱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仲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