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许二红与王红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二红,王红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 �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2314号原告:许二红,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红美,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许二红与被告王红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二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红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二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款2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被告与原告口头协议由原告为其建造2层住宅一栋,每平方米工价43元,工程总价款12700元。协议达成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4年6月房屋建造完工,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2016年年初,经原告催要又支付5000元,尚欠2700元至今未付。王红美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1日,原告以被告欠其工程款2700元未予偿还为由,向本院提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27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工程款2700元未予偿还,因其对此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27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二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二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顺妹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