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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66号被执行人宋木,男,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宋木缴纳罚金及追缴犯罪所得一案,安国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6)冀068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宋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宋木的犯罪所得十一万五千元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调查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及存款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尚在狱中服刑,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83刑初5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罚金部分和第三项追缴犯罪所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35000元,已执行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跃忠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人民陪审员  田 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德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