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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卫与冯光雄、韩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冯光雄,韩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73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女,1969年6月8日生。被执行人冯光雄,男,1968年7月18日生。被执行人韩静,女,1971年3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李卫与被执行人冯光雄、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西新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冯光雄、韩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卫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经询其系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47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