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青岛鑫华冠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青岛鑫华冠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青岛佰盈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异47号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宋世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峰,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青岛鑫华冠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韩淑萍,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佰盈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鞠鲁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鑫华冠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佰盈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存单号为定期存单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存单号NO.000010615定期存单的查封的申请,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在审查过程中自愿撤回要求解除对存单号定期存单的查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撤回对存单号NO.000010615定期存单的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杨瑞国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