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王家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王家勇,张书勤,王岩富,李红军,徐珍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杨德,行长。被执行人王家勇,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张书勤,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神农架林区。被执行人王岩富,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李红军,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徐珍玉,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洪湖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家勇、张书勤、王岩富、李红军、徐珍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50314.34元、支付利息及罚息(待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73610元、被执行人王岩富、李红军、徐珍玉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其他诉讼费合计23109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家勇、张书勤、王岩富、李红军、徐珍玉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家勇、张书勤、王岩富、李红军、徐珍玉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7)鄂0103执378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被执行人王家勇、张书勤、王岩富、李红军、徐珍玉院长团队长主审人请团队长审批方红斌2017-6-20校对人(即主审人):方红斌拟印份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