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孔令芳与张纲领、郑州国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芳,张纲领,郑州国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郑州三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67号原告:孔令芳,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洋,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纲领,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郑州国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院25号楼东2单元-1层东户。法定代表人吴同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国,该公司职工。被告:郑州三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农路31号。法定代表人汪红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令芳诉被告张纲领、郑州国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郑州三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孔令芳承担。审 判 长 陈书冉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人民陪审员 赵红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