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唐军伟、周文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军伟,周文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军伟,男,生于1979年12月14日,汉族,务工,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周文桥,男,生于1975年4月30日,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唐军伟与被执行人周文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2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2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唐军伟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黄亚州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灵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