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相远与李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相远,李明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59号申请执行人马相远,男,汉族,1957年4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李明泽,男,汉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马相远与李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9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明泽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相远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2月15日,经本院(2017)豫0105执759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李明泽、邢爱娟执行款671798元。现执行到位671798元。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7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千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