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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5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1106号原告:于某某,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卢某某,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