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5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1106号原告:于某某,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卢某某,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