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117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莉,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汉族,高中文化,青岛美创鲜花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单奕,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静,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莉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莉及其辩护人单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莉于2016年1月24日至7月5日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金鑫饰品”(另案处理)非法收购象牙制品,再高价非法出售给许某(另案处理)象牙制品51件,合计交易价格人民币37506元,许某再将其中的10件象牙制品高价非法出售给黄某、朱某、高某。公安机关从黄某、朱某、高某处查扣到的7件象牙制品经国家林业局鉴定价值人民币12542元,均是亚洲象或非洲象所有,亚洲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非洲象被依法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另查明:被告人李莉在上述象牙制品交易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江阴市公安局收集、调取或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记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许某、黄某、朱某等人的证言,身份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莉的辩护人单奕当庭提出:1、被告人李莉并未直接经手其上线“金鑫饰品”发给许某的货品,“金鑫饰品”所发货物是否是正宗的象牙制品无法确认。且被告人并未直接收购象牙制品用以售卖,其目的只是赚取中间差价,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李莉并非专门从事象牙生意的专业人员,对出售象牙制品的违法性认识较低,在上述的交易过程中获利较少。且被告人李莉系初犯,之前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认为:野生动物资源既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也是人类生存环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了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特殊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经批准。本案中,被告人李莉虽未直接经手涉案象牙制品,但被告人以盈利为目的,低买高卖,让其上线“金鑫饰品”直接将象牙制品发给许某,该行为属动产交付中的指示交付,与现实交付的法律后果并无差异。被告人李莉的供述与证人许某、黄某、朱某等人的陈述以及相应的电子证据、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证实上述买卖中所涉物品为象牙制品。因此,被告人李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象牙制品,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莉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辩护人的第一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李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被告人辩护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莉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予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莉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7件象牙制品予以没收。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李莉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