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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邬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邬思文,萍乡市旺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邬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283号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申请人:邬思文,男,1967年12月25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萍乡市旺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新建新区二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32767463X0。法定代表人:邬思文,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邬根,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邬思文、萍乡市旺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邬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2039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邬思文名下位于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藕塘边居委会新生路5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2039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邬思文名下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藕塘边居委会新生路5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2014000128)。案件申请费3530元,由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常赣斌审判员  韩定如审判员  祝光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