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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新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新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982号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帅兵,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大鹏,男,汉族,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新民,男,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新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又无法提供被告其他信息,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