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胡国友与宜城市方圆牲畜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友,宜城市方圆牲畜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43号申请执行人胡国友,男,被执行人宜城市方圆牲畜养殖有限公司。(下称方圆公司)。本院在执行胡国友申请执行方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0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6**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卫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