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耿增玉、袁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增玉,袁士勇,张燕,王照品,侯兆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六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462号申请人:耿增玉,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袁士勇,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张燕,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王照品,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侯兆生,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耿增玉与被申请人袁士勇、张燕、王照品、侯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耿增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袁士勇、张燕、王照品、侯兆生银行存款145000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耿增玉以其持有的河北省农村商业银行北圈里支行出具的票号为095510121007795557、票面金额为80000元的定期存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耿增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六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士勇、张燕、王照品、侯兆生的银行存款145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245元,由申请人耿增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炳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