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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建波、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波,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655号申请执行人:胡建波,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组织机构代码:75887234-7法定代表人:郑再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227号胡建波诉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胡建波2375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399元、执行费256.2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82执6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