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9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河南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朱长果、张爱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朱长果,张爱花,郝良涛,郝凤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341号原告:河南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七大街与东南四环连接线交叉口东2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岳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平,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长果,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张爱花,女,汉族,1981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郝良涛,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郝凤杰,女,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原告河南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长果、张爱花、郝良涛、郝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四元,减半收取一百四十七元,由原告河南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庆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