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靳福有、杨秀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靳福有,杨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恢34号申请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靳福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杨秀兰,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靳福有、杨秀兰借款合同纠纷[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公民二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