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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538号原告:张某,女,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韩某,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云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 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