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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临沂市统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统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93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统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孝昌,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39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28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凯有浙X×××××号奔驰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凯名下的浙X×××××号奔驰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