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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9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鹏申请李中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鹏,李中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9333号申请执行人高鹏,男,汉族,1980年4月7日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李中双,女,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高鹏申请李中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5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鹏于2016年10���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李中双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博西路25号院1号楼30层3007号房产(产权证号:13011307**),但该房产系轮候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余额最多的账户为61.61元,对于本案执行标的20万元,无处置必要。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93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勇审判员  郭 宏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 动 关注公众号“”